张院辉、魏建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陕0403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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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398号案件名称
张院辉、魏建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院辉;魏建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0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魏建车,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院辉,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车与被执行人张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2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3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佳晨 审 判 员 张艳萍 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奔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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