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浩、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4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475号
  • 案件名称

    顾浩、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顾浩;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475号申请执行人:顾浩,男,199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1844397D,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璜石路222号。申请执行人顾浩与被执行人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99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支付顾浩报销款368.5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三、本院至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顾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顾浩未能提供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优为智造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顾浩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