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旅衡、朱晓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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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11号案件名称
汪旅衡、朱晓玲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旅衡;朱晓玲;汪蔼湘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旅衡,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晓玲(汪旅衡之妻),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蔼湘,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再审申请人汪旅衡、朱晓玲与被申请人汪蔼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旅衡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原二审判决未做审查和纠正,维持一审判决,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其2009年9月至2017年4月共计支付给汪蔼湘191,600元,是还款行为,应当抵扣本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旅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汪蔼湘对购买涉案房屋的交纳款是借款,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汪旅衡购买涉案房屋时,汪蔼湘交纳了210,000元拍卖房屋款。汪旅衡根据该笔款项,按月支付了相应的租金,汪蔼湘对此未提出异议。该情形视为双方对汪蔼湘投资并享有收益达成一致意见。汪旅衡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汪旅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文 芳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杨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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