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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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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娟,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冯继平,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殷密,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希书 记 员 易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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