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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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继平;殷密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158号之一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娟,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冯继平,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殷密,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继平、殷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希书 记 员 易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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