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魏凯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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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660号案件名称
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魏凯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魏凯歌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660号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B4RX7N。法定代表人:李桐,总经理。被告:魏凯歌,女,1985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凯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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