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王志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7503民初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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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民初399号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王志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王志全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7503民初399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博文,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员工,住池北区。被告:王志全,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白河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圻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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