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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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824号案件名称
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824号原告: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国营前进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马锦波,系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林,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系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宁夏农垦沙湖生态枸杞观光园(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平罗县德渊前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志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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