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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松、黄锦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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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661号
  • 案件名称

    吴青松、黄锦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青松;黄锦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661号被执行人:吴青松,男,1971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锦芳,女,197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青松、黄锦芳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42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21年9月10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1421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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