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松、黄锦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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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661号案件名称
吴青松、黄锦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青松;黄锦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661号被执行人:吴青松,男,1971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锦芳,女,197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青松、黄锦芳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42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21年9月10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1421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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