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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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51号案件名称
魏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某;贺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51号原告:魏某,现住河津市。 被告:贺某,现住河津市。 原告魏某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魏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记员 马聪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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