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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良与张伟、苗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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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075号
  • 案件名称

    马学良与张伟、苗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学良;张伟;苗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075号原告:马学良,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苗露,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马学良与张伟、苗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马学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87,7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2,290元,尚欠187,710元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讼来院,请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马学良提供的张伟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张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马学良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张伟其他送达信息,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学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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