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夏贤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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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258号案件名称
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夏贤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夏贤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94355182N),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兴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贤冬,男,1992年08月0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贤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贤冬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款16662.9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夏贤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贤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义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贤冬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夏贤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贤冬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贤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昌晶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夏贤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翁洁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嘉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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