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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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834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834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46974628。法定代表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兰,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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