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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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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834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香兰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834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46974628。法定代表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兰,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香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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