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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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532号案件名称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532号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女,200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被告李某父亲),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交纳即30.00元,由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静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忠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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