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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龙世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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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260号
  •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龙世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龙世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260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责人:谭庆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帅兵,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相林,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龙世毅,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诉被告龙世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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