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红、赵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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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2694号案件名称
朱艳红、赵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艳红;赵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朱艳红,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岩,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朱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皖1621民特1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2694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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