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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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69号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69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小区27号楼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5701179L。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红柱,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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