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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纯乐、汪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8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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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8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纯乐、汪学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石纯乐;汪学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883号之一申请人:石纯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汪学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石纯乐与被执行人汪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825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学文偿还借款本金68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汪学文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到被执行人汪学文所在太湖县牛镇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户籍一家三口,育有一子,在读初中,由其父亲汪从永供养,本户为建档立卡脱贫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汪学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汪学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汪学文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6、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家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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