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明亚、淮安市建机尼龙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804执恢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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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804执恢352号案件名称
束明亚、淮安市建机尼龙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束明亚;淮安市建机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仇继军;仇凤;杨晴梅;淮安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杨建亮;仇继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04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束明亚。被执行人:淮安市建机尼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仇继军。被执行人:仇凤。被执行人:杨晴梅。被执行人:淮安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建亮。被执行人:仇继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束明亚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建机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仇继军、仇凤、杨晴梅、淮安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杨建亮、仇继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04执恢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伟南书 记 员 杨春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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