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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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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188号
  • 案件名称

    李宗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海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远,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沂军,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亮,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余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平,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上诉人李宗远因与被上诉人张海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宗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宗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宗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宗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汤 平审 判 员  杨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詹 浩书 记 员  郭孟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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