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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4民初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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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民初88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4民初886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0149J。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文彬,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文彬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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