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鑫、王玉军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复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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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复42号案件名称
王鑫鑫、王玉军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宗健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复4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鑫鑫,女,1997年1月9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绍梅,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宗健,男,1997年9月8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复议申请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6执异32号系列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宗健与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对绥棱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6执614号执行案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226民初530民事判决书是基于当事双方王鑫鑫、宗健没有登记结婚作出的,但事后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返还彩礼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申请,违反夫妻法定财产共有的原则,执行机构未予查明双方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准予立案并执行,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绥棱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申请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称,一、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无不当。2017年12月1日,复议申请人王鑫鑫与宗健经人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订立婚约,王鑫鑫先后收取宗健20万元彩礼。2018年12月1日,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以夫妻名义在绥化市北林区生活。2019年3月,宗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返还彩礼20万元。因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绥棱县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2019)黑1226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共同返还宗健彩礼款8万元。2019年6月6日,王鑫鑫产下一男婴,经DNA鉴定其生物学父亲为宗健。随后,在介绍人的撮合下,双方于2020年10月14日在北林区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2021年7月21日,宗健依据530号生效判决向绥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申请人认为,530号判决是基于当事双方王鑫鑫、宗健没有登记结婚作出的,但判决作出后双方又依法登记结婚。依据《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返还彩礼是以当事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应当无法执行。如果双方确实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统筹解决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分担以及婚前彩礼返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结614号案件执行并无不当。二、32号系列裁定错误。(一)申请人对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完全符合异议立案条件。申请人查阅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找到了与本案情况完全类似的案例,最终法院终结了案件的执行(详见附件)。(二)32号裁定认为申请人提出异议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32号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程序错误。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错误。9月3日,申请人收到一份案号完全相同的补正裁定,将驳回案外人异议补正为驳回异议申请人异议。9月7日,申请人再收到一份32号之二补正裁定,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删除。前两次32号裁定没有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异议裁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两份(2021)黑1226执异32号以及之二裁定,责令绥棱法院终结(2021)黑1226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院查明,宗健与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黑1226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宗健彩礼款8万元。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黑12民终5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宗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不应执行。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黑1226执异3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异议请求;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黑1226执异32号之二补正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异议申请,并告知复议权利。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实质是对绥棱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6民初530号民事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绥棱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6执异32号执行裁定经过补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异议人申请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鑫鑫、王玉军、王绍梅复议申请,维持绥棱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黑1226执异32号执行异议裁定以及(2021)黑1226执异32号之二补正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家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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