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申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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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民申77号案件名称
林鸿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林鸿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鸿达,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尚艳,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林鸿达因与被申请人易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终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鸿达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存在150000元的借贷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条日期与转账时间不符,而申请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没有任何证据有关于25万相关转账的记录。二审认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语音通话记录,这些都是在我不知情和逼迫下说出,因为被申请人多次以自杀和家人来相逼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期间多次到申请人单位去闹,这些都有证据可以证明此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而且被申请人以我需要资金为由,主动提出借贷并要高额利息。其中2020年8月17日支付宝转账141850元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然后其让还25万。申请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多次以自杀为由去逼迫,因其患有抑郁症,起诉期间多次到申请人单位骚扰追债,又要自杀,派出所有相应的出警记录,也有证人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有过逼迫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能证明借款事实,二审没有核查这些事实而作出的判决。申请人因给母亲治病借出高额借款,现家庭和生活已经很困难,而被申请人还步步相逼,以自杀和家人胁迫要求还款,因此签订了欠条。综上所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尚艳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林鸿达与被申请人易尚艳确有经济往来,林鸿达也认可与易尚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林鸿达向易尚艳出具一张载明于2020年8月17日欠其25万元的欠条一张,应当视为双方对借款数额的最终确认。林鸿达否认该欠据的法律效力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条是林鸿达在被威逼、胁迫出具的。又因为双方曾经存在的特殊关系,应有多次的经济往来,最后以签订欠条的形式确认借款数额,符合常理,应当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审依据欠条并结合聊天记录及语音通话内容认定借款数额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鸿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鹏涛审判员 李艳利审判员 孙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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