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平、张梅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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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03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利平、张梅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利平;张梅香;胡拥军;朱年高;黄新;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阳源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031号之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原告杨利平与被告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阳源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梅香、胡拥军、朱年高、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502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审判员:李荣军”补正为“审判长:李荣军、人民陪审员:雷杏元、人民陪审员:黄向东”。审 判 长 李荣军人民陪审员 雷杏元人民陪审员 黄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刘文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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