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范、刘伟社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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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751号案件名称
付国范、刘伟社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付国范;刘伟社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付国范,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刘伟社,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国范与被执行人刘伟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402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德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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