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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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168号案件名称
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 法定代表人:鲍心钢。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翔联村。 法定代表人:杜焕森。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特3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924525.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执行费21645.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楼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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