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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南南与李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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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17号
  • 案件名称

    赵南南与李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南南;李超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17号原告:赵南南,女,汉族,1987年5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超,男,汉族,1990年7月5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南南诉被告李超不当得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南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莫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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