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南南与李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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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17号案件名称
赵南南与李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南南;李超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17号原告:赵南南,女,汉族,1987年5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超,男,汉族,1990年7月5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南南诉被告李超不当得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南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莫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君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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