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王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4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454号案件名称
欧某某、王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欧某某;王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454号欧某某、王某、王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王某已领取执行款30315元,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315元,对(2021)湘04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认可,不再申请复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市石鼓人民法院(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廖安平、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4民终1321号 下一篇 魏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3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