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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王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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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454号
  • 案件名称

    欧某某、王某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欧某某;王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454号欧某某、王某、王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王某已领取执行款30315元,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315元,对(2021)湘04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认可,不再申请复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市石鼓人民法院(2008)石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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