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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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刑初660号案件名称
秦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1)Z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晶、杨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聊A78A9W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3.6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如能足额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判处缓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秦某某在财产刑上没有做到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秦某某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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