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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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553号案件名称
张立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立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553号原告:张立哲,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电业局综合楼2幢1-2、3、4、5号物业2-3层,负责人:海天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464741085E。第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A2栋17层(1702、1703、1704)、18层、19层,法定代表人:项兴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哲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张立哲预交),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张立哲负担。审判员 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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