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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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康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161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康文,男,汉族,1973年06月10日生,住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康文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康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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