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拉·吐地;纪贺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恢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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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恢111号案件名称
吐拉·吐地;纪贺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吐拉·吐地;纪贺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吐拉·吐地,男性,1963年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纪贺才,男性,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吐拉·吐地与纪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标的29163.03元,执行费337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9163.0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已到位执行费335元。(2021)新322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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