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龙朝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0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龙朝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龙朝培;胡学翠;杨跃军;王立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石华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江,男,该支行两河口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该支行两河口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龙朝培,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胡学翠(龙朝培之妻),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杨跃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王立香(杨跃军之妻),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龙朝培、胡学翠、杨跃军、王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朝培、胡学翠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7928元及2021年4月22日之后利息;被执行人杨跃军、王立香对此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47元,申请执行费1547元。此后,被执行人杨跃军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247元,申请执行费1547元。现被执行人杨跃军、王立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跃军、王立香约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约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80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邢汉飞书 记 员 王 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