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5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59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某;周丽娟;王影;杜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59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月,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1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周丽娟,女,1945年10月20曰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王影,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杜伟,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某、周丽娟、王影、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3元,减半收取4521.5元,保全费314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张宗瑞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郭 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