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加望、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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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361号案件名称
汪加望、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汪加望;杨太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361号原告:汪加望。原告(追加):李金芳。被告:杨太山。原告汪加望、李金芳与被告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汪加望、李金芳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加望、李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加望、李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原告汪加望、李金芳已实际交纳130元),由原告汪加望、李金芳负担。审 判 员 李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唯微书 记 员 梅 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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