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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加望、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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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2361号
  • 案件名称

    汪加望、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汪加望;杨太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2361号原告:汪加望。原告(追加):李金芳。被告:杨太山。原告汪加望、李金芳与被告杨太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汪加望、李金芳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加望、李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加望、李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原告汪加望、李金芳已实际交纳130元),由原告汪加望、李金芳负担。审 判 员 李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唯微书 记 员 梅 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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