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姣、林文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72民初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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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72民初226号案件名称
吴良姣、林文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良姣;林文卿案件缘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72民初226号 原告:吴良姣,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林文卿,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良姣与被告林文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良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良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吴良姣负担。 审判员胡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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