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赵若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5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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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51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赵若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赵若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若奎,男,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若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1900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90元,并承担执行费3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6月8日本院线下通过调查取证的形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22日、7月8日通过查询分别对被执行人在人寿保险及平安保险现金价值予以冻结。5、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晋Mxxxxx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查找到车辆未实际扣押。6、2021年9月1日到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取证,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在人寿保险、平安保险现金价值9956.78予以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9、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633.2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张永祥审判员 张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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