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娇、江卫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833号案件名称
郭燕娇、江卫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燕娇;江卫;梁育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833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娇,女,199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江卫,女,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梁育松,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郭燕娇与被执行人江卫、梁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2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