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91民初3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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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91民初3898号案件名称
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91民初3898号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朱寨镇千秋街12号。法定代表人:夏联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港城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基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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