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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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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47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472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1990年10月1日,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甘肃省康乐县,现住康乐县。委托代理人:马启林,系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1991年7月23日,大专文化程度,教师,住康乐县号。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18万元和手镯30克价值11400元以及礼数钱现金30000元,以上共计221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16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媒人介绍家庭包办,2019年8月30日在康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8月31日按照民族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特别不好。由于原、被告系家庭包办,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在结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相互认识。结婚时,被告通过媒人索要高达人民币18万元的彩礼,以及一只30克手镯价值11400元,送礼拿现金人民币10000元和茶叶等物品。结婚当日被告又索要20000元进门钱及茶叶和被子等物品。以上不计茶叶被子等物品共计被告索要人民币221400元。原告家人通过银行贷款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才凑足被告的彩礼,贷款和借款以及高额利息导致原告本来困难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困难重重。造成原告家庭特别困难。原、被告结婚后一起去新疆务工,2020年1月12日双方回家,后于同年3月17日发生争执,双方分居,后被告参加甘肃省临夏州特岗考试,考上了教师工作,被聘用为莲麓小学教师。被告有公职工作后嫌弃原告,至今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一起居住,被告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221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221400元。婚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160元,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共计人民币251560元。综上,因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并且因结婚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被告婚后成为公职教师,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主持公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马某2辩称,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彩礼、手镯等221400元的事实无法律以及事实依据;三、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给其姐姐借款21600元、住房公积金缴纳45600(月缴1900元)。该笔借款及原告所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债权;五、原告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经济补偿30000元;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经媒人介绍被告与原告认识,于2019年8月30日在康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8月3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被告与原告一同前往新疆打工。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无任何感情、时常侮辱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常常选择逃避,被告认为原告是出于性格原因,但事实并非如此;婚后得知原告当时并不想与被告结婚,其在新疆有女朋友且已交往两年有余,迫于父母的压力不得已跟被告结婚。婚后原告多次要让被告扫地出门,迎娶新疆女人。并且长期对被告实行冷暴力,与被告无任何情感交流,用被子捂被告,用裤带以及毛巾将被告绑住,并用极其恶毒的言语挖苦被告。婚后在原告家的时候,原告主动与被告分房睡(原告父母亲多次劝阻原告无效),跟随原告去新疆后,原告与被告分床睡。且在跟随原告去新疆的4个多月内,原告每天晚上12点之前从未回屋,被告当时身在异乡,晚上比较害怕,常等原告,但原告回来见被告没睡着,就对被告不理不睬躲到厕所一两个小时不出来。被告跟随原告去新疆期间一直做家庭主妇,一日三餐未少一顿,但原告从来不和被告说一句话,致使被告长期身心焦虑。原告诉状中称述被告考上后对原告嫌弃毫无依据。因被告受家庭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结婚后十心拿十一心希望过好日子,百般讨好原告,照顾原告衣食住行,尽心尽力伺候公婆,但原告对被告冷漠无视,常背着被告去接打电话,而后删除记录,因被告害怕离婚名声不好,一直忍气吞声,可原告变本加厉,无视其付出。2019年11月1号原告带身份证去新疆阿克陶民政局等被告,逼迫被告与其离婚,被告故意等到下班才去,原告未得逞。2020年7月份,原告在新疆放暑假后,被告给被告和原告一起报名参加临夏州的特岗考试,但原告拒不下来参加考试,整个暑假原告没有回家看望被告。后被告在康乐县考上特岗教师后,平时在学校上班,周六周天在家照顾原告的父母,被告多次打电话或发视频希望原告回到家乡一起发展。被告母亲也对原告父亲多次打电话,并恳求原告回家和其女儿好好过日子,但都被严词拒绝,原告并且打算在新疆买房。虽然被告从始至终一直在原告家中忍气吞声伺候公婆,但遭到的却是更加的冷嘲热讽。在此期间,原告基本相隔一两个月时间才给被告打个电话或发个微信,但都是对被告进行辱骂,与被告寥寥无几的交谈中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让被告从他家滚,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下班后回他家,准备去其公婆房间问候公婆,听见原告与其父母的对话,竟然商量和被告离婚的事情,被告当时崩溃,任劳任怨,他们却想着怎么把她扫地出门,被逼无奈,被告于2021年1月从原告家出走后,因被告的娘家母亲不让进家门,半年内被告吃住在教书小学,每当同事问起时,都羞愧难当,给被告精神造成极大折磨。被告为了跟原告好好过日子,并没有指责原告,但是原告反而说被告嫌弃原告,与实际事实不符。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彩礼及金手镯总计221400元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实际送了彩礼180000元,购买陪嫁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支出8万余元,剩余部分已支出,被告不予退还。从2019年8月30日结婚以来,被告一直踏踏实实与原告过日子,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原告照顾有加,对原告的父母更是百般照顾,一日三餐未少一顿,家里的累活、苦活都是由被告承受,被告勤勤恳恳为家庭付出一切,但却换来的是原告将其一纸诉状起诉至贵院,被告至今难以接受。当初结婚是双方带着家人的祝福,自愿前往康乐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怎么被告与原告两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换来的确是原告所称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次,即使原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被告多次实施家暴,被告也一直忍让,就想好好过日子。所以被告认为该段婚姻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被告也不存在退还彩礼的情形。诉状中原告称在举行婚礼时,原告送礼花销10000元,结婚当天进门钱给了20000元,这个与实际事实也不符,订婚时被告父母向原告返还礼钱5000元,并且待客花费6000余元,结婚当天进门钱原告给了10000元,当天,被告以及被告父母向原告的爷爷、奶奶等全家里人给钱合计11980元。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被告的父母为二人购买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等陪嫁物80000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彩礼的事实均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被告与原告在2019年8月31日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2年有余,被告也尽到了为人妻的职责,同时原告并不存在因结婚导致其家庭困难。相关法律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本案中原告在附城镇新集村商场巷有三层楼房,三间铺面,在北苑小区有商品房两套(近期已出售),并有两间铺面,还有老车站独院一套,故原告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三种情形,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彩礼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求。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30160元,不存在借款事实。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微信转过钱但都是用于购买共同的家庭生活用品、平时生活开支花销,属于生活正常支出。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1600元及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45600元(每月缴纳19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2020年3月,原告将夫妻共同财产21600元,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原告姐姐使用,被告认为以上672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生活补助费30000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是自结婚以来,原告多次对被告实施家暴虐待被告,2020年1月1日,双方一次小争吵,原告便将被告从椅子上推倒在地,揪住头发往地上使劲磕,又掐住原告的脖子,随后竟然拿起菜刀,说要杀了原告。被告当时身在异乡,害怕之至,便拨打110电话求助,同年3月15日,原告再次对被告实施家暴,比上次家暴更加严重,且在3月16日带被告在康乐县人民医院就医时不分场合再次殴打。2020年3月30日,因被告想回娘家住几天,但原告及其父母不同意被告回娘家居住,为此事,原告再次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至被告多处受伤。因为原告的连续殴打并且每次都是用力将被告的头部向地面乱撞致使被告经常头疼,忘事,家暴以及虐待致使被告长期处于焦虑,出现抑郁情况,被告时常去医院就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平时的生活中被告对家人的照顾以付出较多义务,原告应当向被告给予经济补偿30000元,被告请求支持被告的请求。六、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的诉求。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一:村委会证明一份,银行贷款证明一份,生源地助学贷款凭证一份。证明目的:因结婚导致原告家庭困难。第三组:借款记录六份,借款转账记录六份。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160元。第四组:《康乐县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知情书》一份。证明目的:抵制高价彩礼文件。第五组:户口本复印件三份。证明目的:原告与马占贤系父子关系。被告马某2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小视频。证明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照顾原告父母。第二组:照片8张,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过殴打并致其受伤。第三组:报警电话,报警后公安未出警。第四组: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不愿意与被告一起生活。第五组: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给原告姐姐转账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认可;对第二组证据不认可;对第三份证据不认可,认为结婚两年内原告共计转账16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对第五组证据原告父亲贷款用于双方结婚彩礼的证据不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原始载体存在质疑;第二组证据照片中的人不一定是被告本人,伤也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不认为是原告殴打造成的;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是原告用于偿还原告姐姐给双方婚房装潢的费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媒人介绍家庭包办,2019年8月30日在康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8月31日按照民族风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送给被告彩礼18万元,以及一只30克手镯(价值11400元,在被告马某2手中),婚后两人一起去新疆务工,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有殴打被告的行为。2020年1月12日双方回到老家,回家后被告参加特岗考试并考中,原告继续在新疆打工,后于2020年3月17日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分居,2021年1月份之后被告再没有到原告家去过。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给过被告现金,用于生活支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两人经常分多聚少,且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两人婚龄较短,婚后双方同居时间较少,婚前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数额较大,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原告提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他借款3016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能作为债务追偿。被告要求分割原告住房公积金与借给其姐姐现金的请求,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经济补偿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二、由被告马某2返还原告马某1彩礼75000元,手镯归被告马某2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马志龙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小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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