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红如、南雄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334号
  • 案件名称

    张红如、南雄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红如;南雄雄;张小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如,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南雄雄,男,汉族,住子长市,村民。被执行人张小刚,男,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如与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雄雄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红如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小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未履行义务。经查:1.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雄雄名下有陕JZK228长安牌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张红如自愿放弃执行)、对外投资信息、房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张小刚所在村委子长市安定镇廖公桥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南雄雄所在村委子长市安定镇唐家川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红如,本院调查财产线索结果,申请执行人张红如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如释明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红如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33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红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雄雄、张小刚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