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英、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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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013号案件名称
张群英、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群英;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NN3182A。法定代表人:唐宏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群英与被执行人桂林和心城医养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桂03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4,4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运华审 判 员 杨怀青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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