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山、陆茶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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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321号案件名称
刘秀山、陆茶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秀山;陆茶娥;刘宣;刘思;刘忠花;彭东;谢开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山,男,汉族,1945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陆茶娥,女,汉族,1946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刘宣,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刘思,女,汉族,2001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刘忠花,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彭东,男,1969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谢开胜,男,1974年4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刘秀山、陆茶娥、刘宣、刘思、刘忠花与被执行人彭东、谢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公积金、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弼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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