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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区凯燕商贸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民终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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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终884号
  • 案件名称

    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区凯燕商贸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池区凯燕商贸中心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永清汽车维修中心一楼东侧二间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EC3C35。法定代表人:陶明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池区凯燕商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南馨园小区3幢135、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02MA2U4YYJ4Q。经营者:陈燕,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邦阳光城303室,身份证号码3429011983××××××××。上诉人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池区凯燕商贸中心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绿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园先书 记 员 李 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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