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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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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51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宝顺;纪枫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51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宝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纪枫,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宝顺、纪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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