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华、王自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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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458号案件名称
刘松华、王自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松华;王自蛟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华,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自蛟,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松华与被执行人王自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自蛟的产权登记手续目前正在办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綦黎明书记员 罗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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