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娣、严必成等与张国新、陈晓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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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56号案件名称
张玲娣、严必成等与张国新、陈晓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娜;严必成;严晨源;严轶琛;张玲娣;曹继英;陈晓平;张国新;张国忠;张仕豪;张颖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56号原告:张某1,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严某1,男,194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严某2,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严某3,男,201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严某2(系严某3之父),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某某,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某3,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某4,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曹某某,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5,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张某1、严某1、严某2、李某、严某3与被告张某2、陈某某、张某3、张某4、曹某某、张5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产权调换房屋的大产证尚未办理,故原告张某1、严某1、严某2、李某、严某3在缴纳诉讼费用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1、严某1、严某2、李某、严某3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严某1、严某2、李某、严某3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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