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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彦付、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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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81号
  • 案件名称

    朱彦付、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彦付;朱志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81号原告:朱彦付,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朱志芳,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朱彦付与被告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朱彦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彦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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