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彦付、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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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81号案件名称
朱彦付、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彦付;朱志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81号原告:朱彦付,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朱志芳,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朱彦付与被告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朱彦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彦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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