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李永平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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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李永平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李永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南路66号13楼。负责人:贺振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平,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永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平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5月10日、6月30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永平银行存款2308.05元,被执行人李永平名下所有的湘L×××××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平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5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永平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永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461.41元,尚有59153.3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永平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永平银行存款2308.05元,该款按比例收取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平名下所有的湘L×××××汽车,该车辆未控制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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