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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蝶、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民初8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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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民初8586号
  • 案件名称

    唐小蝶、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小蝶;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民初8586号原告:唐小蝶,女,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乐享街10号101铺。法定代表人:杨瑞生。原告唐小蝶与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3月12日,唐小蝶(乙方、承租方)与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广州壹城广场A-221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户型为一房一厅,用途为住宿;租赁期共3个月,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租,如乙方续租,须于期满前7日通知甲方;该房租金为每月1950元(包物业费);双方拟定首期付两月,押金另付,以后按每月结算一次,提前3天支付下次房租,最晚不超当月20号;乙方需交纳租房押金3900元;水、电、物管、房卡、房间卫生等押金100元;租期满,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及无损坏甲方财物的情况下,甲方应如数退还(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甲方责任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收回房屋,提高租金等,否则做违约处理;租赁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的,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租赁期内甲方在未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出乙方租用之房屋),应按照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同日,唐小蝶(乙方)与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确认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二、合同履行情况:2021年3月12日,即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唐小蝶向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租金1950元、押金3900元、水电押金100元,共计5950元,由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并注明“无物业费”。唐小蝶庭审中确认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按时交房给其使用。唐小蝶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依约支付第2期和第3期租金各1950元。唐小蝶主张称,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时提供网络给其使用,也未依约按时配齐设备设施。唐小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8日其向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称电视和鞋柜都没安装,要求先把电视和鞋柜安装了再交房租,而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回复称找人去处理;2021年4月21日其向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确认鞋柜和电视安装了,并告知房租也交纳了,而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对此亦予确认。2021年6月10日,唐小蝶认为租期即将届满,在微信中向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提出办理退租了。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先是答应退押金、安排人去看房,之后又称等唐小蝶回来再退、把水电核算完。2021年6月15日,唐小蝶将其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截图以及身份证照片等通过微信发给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并询问其是否核对清楚;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表示收到。2021年6月17日,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在微信中问唐小蝶要房间密码,唐小蝶当日告知了密码;双方确认现在查房。此后,唐小蝶又多次通过微信向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催促办理退押金事宜,其中还于2021年6月18日发出《律师函》正式要求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该律师函起的3日内退还押金4000元,但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虽然答应办理却一直拖延不办。故成诉。三、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庭审中,唐小蝶陈述称,主张违约金的依据是根据合同第9条第2款,约定被告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应按照月租金的10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有3点,1.被告承诺安装网络,但被告没有实际履行;2.被告没有按时完善房屋内的基本设施设备,直到一个月后被告才在原告的催促下完善了房屋内的基本设施设备;3.退还押金违反了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2项,被告没有按时退还押金;被告没有进行安装网络及完善房屋内的基本设施设备,影响我方上网课和居住体验,给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逾期退还押金造成了我方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已实际上收回了房屋并另行出租,但至今未将押金退还给我方;水、电费虽然约定由我方承担,但实际上我方在入住时被告没有来抄水、电表的度数,在租赁的3个月时间内,被告也从来没有要求我方支付水、电费,在我方要求被告办理退房的时候,被告也没有催促我抄水、电表的度数和交纳水、电费,当时由于被告以抄水、电表的度数让我方提供房间密码,但我方提供后被告没有将抄水、电表的度数发给我,也没有让我交纳水、电费,我方认为水、电费没有抄表无法核对清楚具体的费用金额,责任在被告,现涉案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租给他人,更加无法分清我方使用的具体水、电费金额,我方不愿意支付水、电费并要求被告退回水、电、物管、房卡、房间卫生等押金100元。三、原告唐小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押金4000元整;2.被告支付违约金19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四、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于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抗辩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将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判决。诉讼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期满终止,且双方也已办理查房以及交回房屋密码,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依约应退还租房押金3900元给原告唐小蝶,但被告至今仍不退还,显属违约。至于水、电、物管、房卡、房间卫生等押金100元,虽然原告承认尚未结清水、电费,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办理退房手续,但被告却拖延不办,故尚未结清水、电费等的责任在于被告,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现在退还水、电、物管、房卡、房间卫生等押金100元予以支持,即使确有水、电费等尚未结清,亦应由被告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房押金3900元以及水、电、物管、房卡、房间卫生等押金1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唐小蝶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按时提供网络及设备、设施,虽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后已经同意向被告交纳租金并实际继续履行合同,当时也已未提出任何异议,则理应视为被告经催促在合理期限内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且原告也已同意接受被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再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显然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且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后仍未退还押金,已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由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退还押金的期限及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故本院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以拖欠退还的押金共4000元为基数,自原告发出的《律师函》所确定被告逾期退还押金之日(被告收到律师函起的第四日)即2021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押金退还之日止,但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95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小蝶退还押金共计4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拖欠押金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押金退还之日止,但以195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唐小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途恋沃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唐小蝶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巫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隽杨玉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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