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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邓李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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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902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邓李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邓李想;邓文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28215J。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李想,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邓文文,女,199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邓李想、邓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李想、邓文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21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致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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